简介:当婚姻因为一方的罪过而跑到走过时,往往必须对簿公堂来解决问题再婚后家庭共同财产的拆分问题。那么在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时有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李某(女)与郑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产下一女。
2008年郑某被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郑某两次诉至法院拒绝再婚,皆被裁决不许再婚,但郑某未有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拒绝与再婚,郑某表示同意再婚。
【法院裁决】 一、呈请李某与郑某再婚; 二、婚生女儿由李某养育,郑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保险费郑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郑某某十八周岁时起至; 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不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李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李某偿还债务。郑某持有人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郑某所有;郑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分担; 四、李某与郑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小编解析】 关于否不存在婚姻罪过的确认。本案中李某主张郑某在婚姻中不存在罪过,与他人同居,为此递交了涉及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郑某具体否认自己独自与其它异性再次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郑某接纳该证据的真实性。
由于郑某违背了夫妻忠心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并未对双方之女郑某某遵守养育义务,郑某某仍然由李某独立国家养育,故应确认郑某在婚姻中不存在罪过,是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秉持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中仅有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催促损害赔偿,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必要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维护弱者、维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有从损害赔偿的角度裁决郑某保险费李某赔偿金,足以反映对郑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指责和惩罚,无法充份确保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到李某作为女性,仍然由其养育孩子,其分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李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拆分时,对其展开弯曲照料,不予必要多分,将共计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在抚养费数额的确认上,由于郑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重复使用还清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收益,总收入相似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获取更佳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后裁决郑某每月保险费4500元抚养费。
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低,但该数额未远超过郑某的开销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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